我们需要陪审制吗?

作者:翠杰,来源:翠杰公众号。

陪审团审判结果不确定,英美法庭颇多戏剧色彩,二者不仅是英美影片的精神内核,也是法庭剧吸睛所在。美国法律影片《十二怒汉》黑白影像,密闭讨论,阐述观点、说服他人,看似平淡冗余,其实精彩绝伦。此片设计巧妙,加上导演西德尼·吕美特倾力加持,亨利·方达经典演绎,成就经典之作,至今难以超越。既为经典,必有效仿。影片《十二公民》虽系效仿,却也是很优秀的国内法律影片。

我们需要陪审制吗?

两部影片设置案情基本一致,午夜时分,疑似少年弑父凶杀案,貌似确定无疑的证据,感性、偏见与盲从的陪审员,最初的1比11直至一致裁决。两部影片中,8号都令人难忘,大方得体、思想开明、竭尽全力、直面质疑,推理过程分秒精算,面对冲突勇敢担当。随着讨论深入,证据漏洞一一展开,证据体系逐步坍塌,各个陪审员经历了剧烈的心理转变。“不要带着情绪去争吵,要带着思维去判断、裁判行为而不是行为者┈┈”可能是法律人观影的即时感受。但深入思考陪审员表现,感受评议艰难,却不得不感慨排除偏见之难。正如《十二怒汉》台词所言:“面对这种事,要排除个人的偏见真的很难,不论哪里,偏见总是遮蔽了真相,我真的不知道真相是什么,我想应该没有任何人知道真相是什么…但我们有合理的怀疑… 那是我们的司法制度中非常珍贵的一部分,除非十分确定,否则陪审团无法判决被告有罪。”

我们需要陪审制吗?

《十二怒汉》是为陪审团制度辩护的影片,也是描述“陪审团评议”最为成功之作。陪审制要求12名陪审员裁决一致,在这12个背景、生活、经历各异的人中,有的关注证据真实,有的关注情感共鸣,想要达成一致,无疑有一方要妥协,其实不啻于一场理性和感性的斗争。影片的结果是理性战胜感性,观众随之对陪审制从怀疑、犹豫到信任,直至理解陪审制的精神内核。

犯罪事实认定关涉入人于罪,承载非轻。但事实认定也立体多面,是刑事司法最大难题。什么是最好的事实认定方法?事实认定依据逻辑和经验,其中关涉常识、常理,法律人有专业理性,非法律人有普通判断,孰优孰劣,其实一直未有定论。难怪有人质疑,陪审制是“把生杀大权交给从街上随便拉来的人,简直疯狂至极”。毕竟,我们都不会忘记500人参与的苏格拉底审判,审判过程证明了“人类的理性会在群体中消失”,审判结果也展示了从众心理对司法公正的破坏。可即使质疑不无道理,但世易时移,英美陪审制却丝毫没有改变的迹象。正如1982年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》所言“尽管科学证明野蜂不能飞,但它却飞了,陪审团制度也是如此。从逻辑上说,它不应当执行司法任务,但它经常执行。”

一般认为,法官是精于判断的人。但是,马克思·韦伯也说过“要理解凯撒,并不一定要成为凯撒。”普通民众虽然不是法官,却未必就不理解如何认定事实。陪审制是将证明标准诉诸民众普通判断,体现对常识、常理的尊重,对自然理性的推崇。与普通民众自然理性对应的是专家的专业分析。任何领域,专家都有知识优势,但同时,专家也可能夸大部分知识的重要性,形成判断窄视。摈除专业知识的偏见、还事务本来面目,很多时候要依据常识,陪审就是依据常识避免专业弊端的制度。正如美国法院法官的弗兰克·W·威尔逊所言“几个世纪以来,陪审制度有助于使全世界说英语的民族相信,他们得到了他们所需要的正义,而不是专家们认为对他们有益的那种正义”

很多时候,专业领域的精彩成就,依仗的也是普通常识。著名的林肯辩护案件中,林肯面对证人“月光照在被告脸上,因此看清作案者是阿姆斯特朗”的陈述,当即指出“当天晚上没有月亮”,戳穿伪证精彩获胜。辩护很精彩,但究其实质,成就精彩的无非是普通人都熟知的常识,并非法律的精神。同样,无论在《十二怒汉》还是《十二公民》中,持刀动作的分析、证言真伪的判断、噪音可能的影响,以及结论的吹糠见米,依据的都不是法律的专业分析,而是普通人的常识判断,充分的讨论和足够的细致耐心。影片明示,对普通人的常识判断大可给予足够信心。

民众依据一般经验法则判断并无劣势,但是司法中还有不少案件需要借助特殊领域的专门经验,部分专业知识可能超出陪审团理解范围。澳大利亚尽人皆知的DINGGO案件,被指控谋杀了亲生婴儿的母亲声称是DINGGO的大狗叼走婴儿,帕尔梅的死亡谜团成为举国困扰。影片《暗夜哭声》取材于这一案件,真实再现案件和庭审,庭审中涉及复杂法医学证据,而两位专家对证据的解释方式完全不同,相关专业术语根本超出陪审团的理解范围。此案的审理不由让人担心,陪审团能正确理解和评估专家证词吗?更值得怀疑的是,陪审员会否根据专家表现和个性作出直觉判断?如若如此,作出错误的司法裁决,司法只能束手无策吗?

不可否认,认定事实有时依赖无法言说的经验,这些经验可被称为隐性知识,陪审员依据这些隐性知识判断,很可能走入偏颇,形成情绪司法、直觉司法、阶级司法,这在影片伊始就有诠释,也恰是陪审制受质疑的根源所在。陪审团成员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,当然具有天然劣势。因此,为保证司法公正,陪审制必需设置监督机制,例如“预先审查、据法裁判、证据可采性规则、法官指示、无效审判、上诉审查”等。由此,一系列证据规则和诉讼制度由此衍生,复杂、严密、开放且不断发展,就像“铁砂环绕磁石”一般,形成英美司法制度的独特魅力。除此之外,陪审制的巨大成本和不确定性,也催生了以确定和效率为取向的辩诉交易制度。

陪审团参与审判的功能价值并非单一,“认识论罢手之处,道德论接手”,除了引入事实发现的民众智识,陪审制也具有规范价值判断的功能。各国的实践中,司法与民众对公正判断存在落差都不少见,“恐龙司法”的质疑就在于法官没有跟进民众正义观。陪审团裁判者来自于民间,对公共权力绝对独立,代表公众舆论与民众良心,具有处理情理、法律冲突的优势,可以防止刑法与民众舆论的脱节,也可增强国民对司法的理解和信赖。反之,对于参与陪审的民众而言,参与判断本身又能反促公民法治责任与担当。正如一位陪审员所言“我们来到这里,不是为了斗争。我们肩负着责任,这是关系民生的大事┈┈我们来到这个地方来,决定一个素昧平生的人是无辜还是有罪的┈┈我们不应当把它当做个人的事情。”

没有完美的制度,陪审制同样优劣兼具。围绕陪审团制度存在激烈的争议,但这一制度岿然不动。不仅如此,很多国家根据本土特色借鉴陪审制内核,已成为常见现象。我国在清末时期,沈家本主持编纂《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》,就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建构陪审制度,这一仿行英美司法制度、亦步亦趋的法律移植,有明显的时代背景和政治痕迹。我国当前司法为了引入民意依据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,这符合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行参审制的特点。2015年,在三年试点探索后,我国于2018年通过《人民陪审员法》,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。其中,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界限和互动是制度精髓,法官需要有效指引、提示,也不能妨碍人民陪审员的独立判断,才能保证陪审员发挥实质作用,合理引导“民间智慧”助推案结事了。

无论如何,让司法裁判成为“容易理解的裁判”,一直就是司法期待。我们都还记得,药家鑫案件“陪审团”失衡无效,但是,其中映衬司法对“倾听民意”的期待理应得到肯定。陪审制的魅力不仅在于“普通民意”的引入,庭审对抗不确定、司法竞技主义都与陪审制如影随形,而这些也往往因其独特魅力而为民众所期待。近期,孙杨事件引发对交叉询问的热衷,很大程度上就映衬了民众对抗辩式庭审的关注和期待。随着认罪认罚从轻制度的全面推行,繁简分流的诉讼设置逐步进入轨道,认罪认罚以效率为取向,以确定性实现公平正义的诉讼设置,逐步为诉讼竞技、庭审不确定预留空间。对于正当防卫等既涉及经验判断又关涉价值权衡的案件,如果能够借助陪审制引入民众参与,也很可能会达到应然的社会效果。

很多制度的衍生都不仅是需求的成熟,有时也依托于个案推动、事件发酵等偶然。对于法律人而言,有些问题其实也不妨提前思考,我们需要陪审制吗?

也许就在不远的将来,《十二公民》的密闭式讨论会走出学校模拟,进入司法实践,随之而来的是庭审不确定,为有效应对、说服陪审团,控辩双方的都应再度研习司法竞技、提升抗辩能力,争取游刃有余、决胜法庭。

果真如此,公诉人准备好了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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